不能使用吊车施工的快速更换行车梁方法转让专利

申请号 : CN201110444324.0

文献号 : CN10248998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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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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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相似专利:

发明人 : 李四建

申请人 :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 :

本发明涉及一种不能使用吊车施工的快速更换行车梁方法,它包括如下步骤1)先在行车上设置临时平台,在车间内能放置吊车处,将新行车梁吊装到临时平台上固定,利用行车行走将新行车梁水平运输到需要更换的旧行车梁正上方;2)在旧行车梁两端柱子上设置挂点和第一临时三脚架,利用倒链将新行车梁提起并移开行车,再将新行车梁放置在第一临时三脚架上固定,摘除倒链下端与新行车梁的挂点;3)然后利用倒链将旧行车梁拆除下降到新行车梁安装的下方,并将旧行车梁固定在柱子的第二临时三脚架上;4)再利用倒链将新行车梁安装到位;5)待轨道恢复后,用行车将旧行车梁吊走。本发明减少了操作难度,加快施工进度;整个方法简单实用、安全可靠。

权利要求 :

1.一种不能使用吊车施工的快速更换行车梁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如下步骤1)先在行车(1)上设置临时平台,在车间内能放置吊车处,将新行车梁(2)吊装到临时平台上固定,利用行车行走将新行车梁水平运输到需要更换的旧行车梁(4)正上方;2)在旧行车梁两端柱子(3)上设置挂点和第一临时三脚架(6),利用倒链将新行车梁提起并移开行车,再将新行车梁放置在第一临时三脚架上固定,摘除倒链下端与新行车梁的挂点;3)然后利用倒链将旧行车梁拆除下降到新行车梁安装的下方,并将旧行车梁固定在柱子的第二临时三脚架上;4)再利用倒链将新行车梁安装到位;5)待新行车梁形成的轨道恢复使用功能后,用行车将旧行车梁吊走,完成新旧行车梁的更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不能使用吊车施工的快速更换行车梁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3)中旧行车梁上平面下降的位置低于柱子牛腿面1米以上。

说明书 :

不能使用吊车施工的快速更换行车梁方法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施工工程方法,尤其涉及一种不能使用吊车施工的快速更换行车梁方法。

背景技术

[0002] 在车间检修工程中,经常会遇到只更换局部行车梁,而此行车梁下方为生产设备,不能拆除或移位,上方的屋面因生产不能拆除,导致吊车无法直接吊装,其导致了无法在短时间更换行车梁,对生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的影响,而如仅仅采用人工操作,即费时费力,又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不能使用吊车施工的快速更换行车梁方法,其操作简单实用,安全高效。
[0004] 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
[0005] 一种不能使用吊车施工的快速更换行车梁方法,它包括如下步骤1)先在行车上设置临时平台,在车间内能放置吊车处,将新行车梁吊装到临时平台上固定,利用行车行走将新行车梁水平运输到需要更换的旧行车梁正上方;2)在旧行车梁两端柱子上设置挂点和第一临时三脚架,利用倒链将新行车梁提起并移开行车,再将新行车梁放置在第一临时三脚架上固定,摘除倒链下端与新行车梁的挂点;3)然后利用倒链将旧行车梁拆除下降到新行车梁安装的下方,并将旧行车梁固定在柱子的第二临时三脚架上;4)再利用倒链将新行车梁安装到位;5)待新行车梁形成的轨道恢复使用功能后,用行车将旧行车梁吊走,完成新旧行车梁的更换。
[0006] 上述在步骤3)中旧行车梁上平面下降的位置低于柱子牛腿面1米以上。
[0007] 本发明取得的技术效果:
[0008] 本发明依托车间内原有的生产行车、厂房柱子,减少了操作难度,加快施工进度;整个方法简单实用、安全可靠。

附图说明

[0009] 图1为本发明水平运输的俯视图;
[0010] 图2为本发明水平运输过程主视图;
[0011] 图3为本发明更换过程中平面布置图;
[0012] 图4为本发明更换过程中主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3]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做进一步的说明。
[0014] 参见图1-4,一种不能使用吊车施工的快速更换行车梁方法,它包括如下步骤1)先在行车1上设置临时平台,在车间内能放置吊车处,将新行车梁2吊装到临时平台上固定,利用行车行走将新行车梁水平运输到需要更换的旧行车梁4正上方;2)在旧行车梁两端柱子3上设置挂点和第一临时三脚架6,利用倒链将新行车梁提起并移开行车,再将新行车梁放置在第一临时三脚架上固定,摘除倒链下端与新行车梁的挂点;3)然后利用倒链将旧行车梁拆除下降到新行车梁安装的下方,并将旧行车梁固定在柱子的第二临时三脚架上,旧行车梁上平面下降的位置需低于柱子牛腿面1米以上;4)再利用倒链将新行车梁安装到位;5)待新行车梁形成的轨道恢复使用功能后,用行车将旧行车梁吊走,完成新旧行车梁的更换。
[0015] 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限于上述的实施例,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本发明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形而不脱离本发明的范围和精神。倘若这些改动和变形属于本发明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内,则本发明的意图也包含这些改动和变形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