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转让专利

申请号 : CN201310688629.5

文献号 : CN10365679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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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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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相似专利:

发明人 : 张素平

申请人 : 张素平

摘要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所述的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包含一滚轮支架,所述的滚轮支架的顶部设有一连接平台,所述的滚轮支架的顶部设有一横向突出的用于固定输液杆的延展平台,所述的延展平台上设有一对平行设置的卡合槽口,所述的卡合槽口的顶部分别设有一定位圆孔。本发明的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利用延展平台上的一对平行设置的卡合槽口,使用者可以直接将滚轮支架移动到病人座位处的金属固定杆上,将金属固定杆直接挤入卡合槽口内并卡到定位圆孔,固定牢固可靠。当病人需要活动时,直接将滚轮支架拉出即可,简单方便,无需手工操作,避免了手部的感染。

权利要求 :

1.一种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1)包含一滚轮支架(2),所述的滚轮支架(2)的下方设有一可拆卸的滚轮本体(3),所述的滚轮支架(2)的顶部设有一连接平台(4),所述的连接平台(4)的四角上分别设有一固定通孔(41),所述的滚轮支架(2)的顶部设有一横向突出的用于固定输液杆的延展平台(5),所述的延展平台(5)上设有一对平行设置的卡合槽口(51),所述的卡合槽口(51)的顶部分别设有一定位圆孔(5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滚轮支架(2)、连接平台(4)和延展平台(5)为铝合金一体成型。

说明书 :

一种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医疗器械,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

背景技术

[0002] 为了方便病人在输液时能够活动,在输液室里一般都会配置移动式的输液器,这种输液器的底部设有滚轮,输液挂杆设置在滚轮上方的底座上。滚轮上设有锁止踏板,解锁时需要手工操作,十分不卫生。另外,这种锁止踏板结构复杂,极容易损坏。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供一种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
[0004] 本发明的上述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的:
[0005] 一种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所述的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包含一滚轮支架,所述的滚轮支架的下方设有一可拆卸的滚轮本体,所述的滚轮支架的顶部设有一连接平台,所述的连接平台的四角上分别设有一固定通孔,所述的滚轮支架的顶部设有一横向突出的用于固定输液杆的延展平台,所述的延展平台上设有一对平行设置的卡合槽口,所述的卡合槽口的顶部分别设有一定位圆孔。
[0006] 作为本发明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滚轮支架、连接平台和延展平台为铝合金一体成型。
[0007] 本发明的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利用延展平台上的一对平行设置的卡合槽口,使用者可以直接将滚轮支架移动到病人座位处的金属固定杆上,将金属固定杆直接挤入卡合槽口内并卡到定位圆孔,固定牢固可靠。当病人需要活动时,直接将滚轮支架拉出即可,简单方便,无需手工操作,避免了手部的感染。该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成本低廉,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0008]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0009] 图1为本发明的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0010] 图2为图1中的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的立体结构示意图,此时为另一个视角;
[0011] 图3为图1中的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的A区域的细节放大示意图;
[0012] 其中,
[0013] 1、移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2、滚轮支架;3、滚轮本体;4、连接平台;41、固定通孔;5、延展平台;51、卡合槽口;52、定位圆孔。

具体实施方式

[0014]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0015] 如图1至图3所示,本发明的动式输液器的多用滚轮1包含一滚轮支架2,该滚轮支架2的下方设有一可拆卸的滚轮本体3,该滚轮支架2的顶部设有一连接平台4,该连接平台4的四角上分别设有一固定通孔41,该滚轮支架2的顶部设有一横向突出的用于固定输液杆的延展平台5,该延展平台5上设有一对平行设置的卡合槽口51,卡合槽口51的顶部分别设有一定位圆孔52。
[0016] 该滚轮支架2、连接平台4和延展平台5为铝合金一体成型。
[0017] 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