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以根据雨量大小改变刷水面积的轿车雨刷转让专利
申请号 : CN201410305457.3
文献号 : CN104057921B
文献日 : 2016-02-10
发明人 : 翟强 , 韩森 , 刘继忠 , 郭福民 , 吴晓东 , 吴文虎 , 于复生 , 孙文庆 , 徐亦璐 , 孙振邦 , 李敬会 , 李姗 , 刘静娟 , 姚旭悦 , 周国文 , 郝圣文 , 韩志海 , 王超 , 陈伟荣 , 李新颖 , 代耀 , 张沈生 , 杨金远 , 张勇 , 田广祥 , 张全成 , 陈欣祥 , 陈刚 , 孔令义 , 王建党 , 徐升明 , 李开贺 , 童骁 , 江日俊 , 苏冠维 , 翟超 , 刘长爱 , 潘明强
申请人 : 南昌大学
摘要 :
一种可以根据雨量大小改变刷水面积的轿车雨刷,属汽车装置领域,包括第一齿轮,齿条,第二齿轮,第一橡胶条及塑料主体,齿轮轴,第二橡胶条及塑料主体和档位开关;第一橡胶条及塑料主体与第二齿轮通过齿轮轴固定在一起;齿条安装在第二橡胶条及塑料主体内部,且分别与第一齿轮、第二齿轮相啮合,第二齿轮的齿轮轴固定于第二橡胶条及塑料主体上,档位开关通过第一齿轮的齿轮轴与第一齿轮相连。该发明可通过档位开关自动控制雨刷的相对刷雨直径,进而改变刷雨一周所刷过的面积,实现不同雨量选择不同的雨刷刷雨直径。
权利要求 :
1.一种可以根据雨量大小改变刷雨面积的轿车雨刷,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齿轮,齿条,第二齿轮,第一橡胶条及塑料主体,齿轮轴,第二橡胶条及塑料主体和档位开关;第一橡胶条及塑料主体与第二齿轮通过第二齿轮的齿轮轴固定在一起;齿条安装在第二橡胶条及塑料主体内部,且分别与第一齿轮、第二齿轮相啮合,第二齿轮的齿轮轴固定于第二橡胶条及塑料主体上,档位开关通过第一齿轮的齿轮轴与第一齿轮相连。
说明书 :
一种可以根据雨量大小改变刷水面积的轿车雨刷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可以根据雨量大小改变刷水面积的轿车雨刷,属于汽车装置领域,具体地说可以根据齿轮齿条的啮合改变两个雨刷的角度,进而改变雨刷划过的有效直径,从而有实现根据不同的雨量来决定旋转一次刷过的面积功能。
背景技术
[0002] 雨刷是每个汽车所必备的一种辅助工具。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就只有一种不可变直径的雨刷,不能根据实际的雨量来改变雨刷一次刷过的面积,从而造成雨量小时资源浪费,雨量大时无法满足清理积雨的任务,该发明恰恰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实现不同雨量的合理刮雨。
发明内容
[0003] 针对上述的不足,一种可以根据雨量大小改变刷水面积的轿车雨刷。
[0004] 本发明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一种可以根据雨量大小改变刷雨面积的轿车雨刷,包括第一齿轮,齿条,第二齿轮,第一橡胶条及塑料主体,齿轮轴,第二橡胶条及塑料主体和档位开关;第一橡胶条及塑料主体与第二齿轮通过齿轮轴固定在一起;齿条安装在第二橡胶条及塑料主体内部,且分别与第一齿轮、第二齿轮相啮合,第二齿轮的齿轮轴固定于第二橡胶条及塑料主体上,档位开关通过第一齿轮的齿轮轴与第一齿轮相连。
[0005] 该发明的有益之处是:雨刷器能根据雨量的大小适当调整雨刷直径,适应轿车在不同的雨水天气中进行刷雨,采用齿轮齿条传动,传动高效,而且传动精确,采用塑料为材料,价格便宜而且质量较轻,橡胶刮水片能贴合车窗玻璃,而且能够干净、彻底的刮掉雨水,挡位开关能够调节雨刷器的开关,使其根据雨量调节雨刷,节省能源,该雨刷器器的角度也能调节,可以很方便的进行清理,而且雨刷可以进行拆换,使用方便。
附图说明
[0006] 附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0007] 附图2为本发明档位开关和第一齿轮连接关系的结构示意图;
[0008] 图中,1第一齿轮,2齿条,3第二齿轮,4第一橡胶条及塑料主体,5齿轮轴,6第二橡胶条及塑料主体,7档位开关。
具体实施方式
[0009] 一种可以根据雨量大小改变刷雨面积的轿车雨刷,包括第一齿轮1,齿条2,第二齿轮3,第一橡胶条及塑料主体4,齿轮轴5,第二橡胶条及塑料主体6,档位开关7,档位开关7带动第一齿轮1的转动,通过齿条2传输运动,可以带动第二齿轮3的转动,第一橡胶条及塑料主体4与第二齿轮3通过第二齿轮的齿轮轴5固定在一起,第一橡胶条及塑料主体4可以随着档位开关7的转动而旋转,从而改变雨刷一次刷雨的面积,齿条2安装在第二橡胶条及塑料主体6内部,且分别与第一齿轮1、第二齿轮3相连,第二齿轮3的齿轮轴固定于第二橡胶条及塑料主体6上,档位开关7通过第一齿轮1的齿轮轴与第一齿轮1相连。
[0010] 当该装置工作时,由档位开关7通过齿轮轴控制第一齿轮1的旋转,第一齿轮1通过齿条副传输运动到第二齿轮3,从而改变第一橡胶条及塑料主体4相对于第二橡胶条及塑料主体6的位置,从而使该装置能够根据雨量的大小来改变一次刷雨时刷过的玻璃面积。
[0011] 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根据本发明的教导,在不脱离本发明的原理与精神的情况下,对实施方式所进行的改变、修改、替换和变型仍落入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