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式除尘装置转让专利

申请号 : CN201410515339.5

文献号 : CN10430728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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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相似专利:

发明人 : 赵海鸣严汉辉谢信王成义胡筱茂李鑫李待弟

申请人 : 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摘要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湿式除尘装置,它包括一壳体,该壳体具有一进气口和一出气口,壳体内设置有多根水管,相邻两根水管径向之间留有供含尘气体通过的间隙,任意相邻两根水管的靠近出气口的一侧均设置有沿水管的长度方向延伸的长孔,在该两根水管的横截面中,与水管的轴线垂直相交并且经过长孔的两条射线相交。本发明除尘效果较好、结构更简单、尺寸更小、喷水孔容易加工且不容易堵塞并不须使用增压泵。

权利要求 :

1.一种湿式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壳体(101),该壳体(101)具有一进气口(104)和一出气口(105),壳体(101)内设置有多根水管(102),相邻两根水管(102)径向之间留有供含尘气体通过的间隙,任意相邻两根水管(102)的靠近出气口(105)的一侧均设置有沿水管(102)的长度方向延伸的长孔(103),在该两根水管(102)的横截面中,与水管(102)的轴线垂直相交并且经过长孔(103)的两条射线(a)相交,壳体(101)内的气体流速为40m/s~120m/s。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湿式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根水管(102)相互平行。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湿式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根水管(102)沿竖直方向间隔分布。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湿式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在任意相邻两根水管(102)中,其中一根水管(102)上的与水管(102)的轴线垂直相交并且经过长孔(103)的射线(a)与两根水管(102)的垂线(b)的夹角为X,其中另一根水管(102)上的与水管(102)的轴线垂直相交并且经过长孔(103)的射线(a)与两根水管(102)的垂线(b)的夹角为Y,其中夹角X和Y的角度均为10~45度。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湿式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夹角X和Y的角度相等。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湿式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夹角X和Y的角度均为

20度。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湿式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一竖直向设置的筒体(108),筒体(108)上设置有一进气口(109)和一出气口,壳体(101)的出气口(105)与筒体(108)的进气口(109)相连通,筒体(108)的进气口(109)的一侧壁与筒体(108)的内壁相切,筒体(108)的底部设置有一排水孔(111)。

说明书 :

湿式除尘装置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湿式除尘装置。

背景技术

[0002] 湿式除尘器是除尘器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其中文丘里管除尘器和喷射式除尘器除尘效率高,在工业中应用广泛。但这两种湿式除尘器是通过造成较高的气液相对运动速度和非常细小的液滴来提高除尘效率的,这就使得其结构尺寸较大,而且这两种湿式除尘器需要产生水雾来除尘,这就要求喷嘴上的喷水孔非常小,喷水孔的孔径一般要求小于1毫米,这就使得喷水孔较难加工且工作时易堵塞,进而造成设备故障;而且对水压要求高,这样就得使得增压泵,使得制造和使用成本较高。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除尘效果较好、结构更简单、尺寸更小、喷水孔容易加工且不容易堵塞并不须使用增压泵的湿式除尘装置。
[0004]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的湿式除尘装置,它包括一壳体,该壳体具有一进气口和一出气口,壳体内设置有多根水管,相邻两根水管径向之间留有供含尘气体通过的间隙,任意相邻两根水管的靠近出气口的一侧均设置有沿水管的长度方向延伸的长孔,在该两根水管的横截面中,与水管的轴线垂直相交并且经过长孔的两条射线相交,壳体内的气体流速为40m/s~120m/s。
[0005] 采用以上结构后,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的优点:
[0006] 本发明通过壳体内多根水管的平行布置,且留有合理的径向间隙,使得含尘气体通过时产生文丘里效应,形成强烈的湍流现象,又由于从相邻水管中所开长孔喷出的水相交叉碰撞,使得处于湍流状态的粉尘与水充分接触,达到除尘的目的。该装置的除尘效果好,而且相比于现有技术中在喷嘴上加工小孔,本发明在水管上加工长孔较为方便,使得本发明制造简单,结构尺寸较小,而且水管上的长孔不会造成堵塞,使得本发明不容易出现故障。

附图说明

[0007] 图1是本发明湿式除尘装置的立体图;
[0008] 图2是本发明湿式除尘装置的侧视图;
[0009] 图3是图2中的A-A向剖视图;
[0010] 图4是图3中的B-B向剖视图;
[0011] 图5是相邻两根水管的横截面的示意图;
[0012] 图6是壳体与筒体相连接的结构示意图。
[0013] 其中,101、壳体;102、水管;103、长孔;104、进气口;105、出气口;106、供水管;107、隔板;108、筒体;109、进气口;110、管道;111、排水孔。

具体实施方式

[0014]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地说明。
[0015] 由图1~图4所示,本发明湿式除尘装置包括一壳体101,该壳体101具有一进气口104和一出气口105,进气口104用于通入含尘气体,出气口105与一风机的吸气口通过管路连接,风机工作时,含尘气体从进气口104流入壳体101内,然后从出气口105流出壳体101,壳体101内设置有多根水管102,多根水管102相互平行且多根水管102沿竖直方向间隔分布,相邻两根水管102径向之间留有间隙,多跟水管102均与一供水管106连通,供水管106上设置有进水阀用于控制是否对水管102供水,相邻两根水管102径向之间的间隙用于供含尘气体通过,参照图3,共设置有五根水管102,从上至下分别记为第一水管、第二水管、第三水管、第四水管和第五水管,第一水管和第二水管之间、第二水管和第三水管之间、第三水管和第四水管之间、第四水管和第五水管之间均设置有间隙,第一水管和壳体101的上侧壁通过隔板107密封连接,第五水管和壳体101的下侧壁通过隔板107密封连接。
[0016] 由图5所示,任意相邻两根水管102的靠近出气口105的一侧均设置有沿水管102的长度方向延伸的长孔103,在该两根水管102的横截面中,与水管102的轴线垂直相交并且经过长孔103的两条射线a相交,也就是说其中一根水管102上的与该水管102的轴线垂直相交并且经过该水管102的长孔103的射线a与另一根水管102上的与该水管102的轴线垂直相交并且经过该水管102的长孔103的射线a相交,其中第一水管和第五水管上均设置有一个长孔103,第二水管、第三水管和第四水管上均相对称的设置有两个长孔103,在该任意相邻两根水管102的横截面中,其中一根水管102上的与水管102的轴线垂直相交并且经过长孔103的射线a与两根水管102的垂线b的夹角为X,其中另一根水管102上的与水管102的轴线垂直相交并且经过长孔103的射线a与两根水管102的垂线b的夹角为Y,其中夹角X和Y的角度均为10~45度,图中a即为与水管102的轴线垂直相交并且经过该水管102上的长孔103的射线,b即为两根水管102的垂线的夹角,也就是两个水管102的中心点的连接线。
[0017] 所述的夹角X和Y的角度相等且均为20度,夹角X和Y的角度相等使得在水管102上加工长孔103较为方便,而且夹角X和Y的角度均为20度时,水从长孔103喷出后较容易形成水雾。
[0018] 多根水管102的供水水压均为常压,即0.1MPa,也就是说在通过水泵对水管102供水时,水泵的输出端的水压为0.1MPa,不需要采用增压泵供水。
[0019] 本发明使用时,水管102内的水从长孔103处喷出,壳体101内的气体流速为40m/s~120m/s,根据文丘里效应的原理,在壳体101内形成湍流现象,含尘气体通过壳体101时,湍流运动中的粉尘与水产生强烈碰撞形成粉尘与细小水滴的混合液,然后由于重力作用,粉尘与细小水滴的混合液下落到壳体101的底部,这样就将气体中粉尘去除,本发明可以将气体中的各类粉尘去除,除尘效果较好,下落到壳体101的底部的粉尘与细小水滴的混合液从壳体101的出气口105流出壳体101。
[0020] 如图6所示,在本发明的另一优选方案中,本发明还包括一筒体108,该筒体108竖直向设置,筒体108上设置有一进气口109和一出气口(出气口图中未显示),壳体101的出气口105与筒体108的进气口109通过一管道110连接,筒体108的进气口109的一侧壁与筒体108的内壁相切,也就是说管道110的内壁与筒体108的内壁相切,工作时,风机的吸气口与筒体108的出气口连接,风机吸气使得壳体101内的气体通过管道110流入筒体108内,由于进气口109的一侧壁与筒体108的内壁相切,使得气体流入筒体108内后沿着筒体108的内壁旋转,由于壳体101内的细小水滴无法将气体中的粉尘完全除去,从壳体101内流出的气体中还残留粉尘,而且气体中的粉尘由于附着在细小水滴上,使得气体沿着筒体108的内壁旋转时,气体中残留的粉尘通过细小水滴附着在筒体108的内壁上,这样就对含尘气体达到二次除尘效果,使得对含尘气体的除尘效果更好,而且筒体108的底部设置有一排水孔111,附着在筒体108的内壁上的细小水滴由于重力作用流到筒体108的底部,通过排水孔111排出,而且壳体101底部的粉尘与细小水滴的混合液从出气口105流出后,通过管道110流入筒体108内,并通过排水孔111排出。
[0021] 以上仅就本发明应用较佳的实例做出了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发明的结构可以有其他变化,不局限于上述结构。总之,凡在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所作的各种变化均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