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操作的处理方法和装置转让专利

申请号 : CN201410342309.9

文献号 : CN105450404B

文献日 :

基本信息:

PDF:

法律信息:

相似专利:

发明人 : 金伟安

申请人 : 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摘要 :

本申请提出一种业务操作的处理方法和装置,该业务操作的处理方法包括当用户要进行业务操作时,判断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是否属于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如果是,不对所述业务操作进行身份认证,直接进行所述业务操作。该方法可以确定身份认证的必要性,并在非必要时不进行身份认证,从而可以有效提升用户体验。

权利要求 :

1.一种业务操作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用于授权主体的指令后,对所述用户进行身份验证;

在所述用户通过身份验证后,确定所述用户授权的主体为可信主体,所述可信主体包括用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设备信息、交易时间信息以及交易主体的属性信息;

当用户要进行业务操作时,将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与所述可信主体进行比对,以判断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是否属于所述可信主体,其中,所述业务操作包括下单操作和/或支付操作,所述业务操作的主体包括用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设备信息、交易时间信息以及交易主体的属性信息中的至少一项;

如果是,不对所述业务操作进行身份认证,直接进行所述业务操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用户进行身份验证,包括:采用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对所述用户进行身份验证:安全保护问题、邮箱验证,手机校验码,身份证件信息核对。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信息包括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设备标识信息,网络信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交易主体的属性信息包括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交易货物类型,交易金额信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不属于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时,对所述业务操作进行身份认证,并在通过身份认证后进行所述业务操作。

6.一种业务操作的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定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用于授权主体的指令后,对所述用户进行身份验证,在所述用户通过身份验证后,确定所述用户授权的主体为可信主体,所述可信主体包括用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设备信息、交易时间信息以及交易主体的属性信息;

判断模块,用于当用户要进行业务操作时,将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与所述可信主体进行比对,以判断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是否属于所述可信主体,其中,所述业务操作包括下单操作和/或支付操作,所述业务操作的主体包括用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设备信息、交易时间信息以及交易主体的属性信息中的至少一项;

执行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判断出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属于所述可信主体时,不对所述业务操作进行身份认证,直接进行所述业务操作。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模块包括第一单元,所述第一单元用于对所述用户进行身份验证,所述第一单元具体用于:采用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对所述用户进行身份验证:安全保护问题、邮箱验证,手机校验码,身份证件信息核对。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信息包括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设备标识信息,网络信息。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交易主体的属性信息包括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交易货物类型,交易金额信息。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处理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判断出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不属于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时,对所述业务操作进行身份认证,并在通过身份认证后进行所述业务操作。

说明书 :

业务操作的处理方法和装置

技术领域

[0001] 本申请涉及身份认证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业务操作的处理方法和装置。

背景技术

[0002] 越来越多的网站为了提升安全性,通过各种安全产品来进行用户身份认证,以保证用户账户的安全。其中,安全产品例如使用密码或者数字证书进行认证的设备。身份认证的基础可以包括安全保护问题、邮箱验证、手机校验码以及身份证件信息核对。
[0003] 相关技术中,每次业务操作都需要进行身份验证,例如电子商务购物流程中包括客户登录,选择合适的商品下单,以及完成支付通知卖家发货的这三种业务操作,相关技术,进行上述三种业务操作中的任一次业务操作时都需要身份认证。
[0004] 但是,这种方式由于用户进行每次业务操作都需要身份认证,用户体验非常不好。

发明内容

[0005] 本申请旨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相关技术中的技术问题之一。
[0006] 为此,本申请的一个目的在于提出一种业务操作的处理方法,该方法可以确定身份认证的必要性,并在非必要时不进行身份认证,从而可以有效提升用户体验。
[0007] 本申请的另一个目的在于提出一种业务操作的处理装置。
[0008]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申请第一方面实施例提出的业务操作的处理方法,包括:当用户要进行业务操作时,判断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是否属于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如果是,不对所述业务操作进行身份认证,直接进行所述业务操作。
[0009] 本申请第一方面实施例提出的业务操作的处理方法,通过判断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是否是可信主体,在是可信主体时不进行身份认证,而直接进行业务操作,可以不需要每次业务操作都进行身份认证,从而提升用户体验。
[0010]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申请第二方面实施例提出的业务操作的处理装置,包括:判断模块,用于当用户要进行业务操作时,判断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是否属于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执行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判断出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属于所述可信主体时,不对所述业务操作进行身份认证,直接进行所述业务操作。
[0011] 本申请第二方面实施例提出的业务操作的处理装置,通过判断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是否是可信主体,在是可信主体时不进行身份认证,而直接进行业务操作,可以不需要每次业务操作都进行身份认证,从而提升用户体验。
[0012] 本申请附加的方面和优点将在下面的描述中部分给出,部分将从下面的描述中变得明显,或通过本申请的实践了解到。

附图说明

[0013] 本申请上述的和/或附加的方面和优点从下面结合附图对实施例的描述中将变得明显和容易理解,其中:
[0014] 图1是本申请一实施例提出的业务操作的处理方法的流程示意图;
[0015] 图2是本申请另一实施例提出的业务操作的处理方法的流程示意图;
[0016] 图3是本申请实施例中步骤S21包含的流程示意图;
[0017] 图4是本申请实施例中基于身份认证基础的安全产品示意图;
[0018] 图5是本申请另一实施例提出的业务操作的处理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0019] 图6是本申请另一实施例提出的业务操作的处理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20] 下面详细描述本申请的实施例,所述实施例的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仅用于解释本申请,而不能理解为对本申请的限制。相反,本申请的实施例包括落入所附加权利要求书的精神和内涵范围内的所有变化、修改和等同物。
[0021] 图1是本申请一实施例提出的业务操作的处理方法的流程示意图,该方法包括:
[0022] S11:当用户要进行业务操作时,判断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是否属于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
[0023] 本实施例的执行主体具体可以是安全产品。
[0024] 其中,业务操作例如电子商务购物中的登录、下单、支付等。
[0025] 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可以包括用户信息、银行卡信息、设备信息、交易时间信息以及交易主体的属性信息中的至少一项。
[0026] 可信主体是指用户可信的,不需要身份认证的主体。用户信息包括用户账号,或者用户的身份证号码。
[0027] 银行卡信息包括银行卡号。
[0028] 设备信息包括设备标识信息,或者网络信息。
[0029] 其中,设备标识信息可以包括个人计算机(personal computer,PC)的媒体接入控制(Media Access Control,MAC)地址,或者手机的移动设备国际身份码(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IMEI),或者手机的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nternational Mobile Subscriber Identification Number,IMSI)。
[0030] 网络信息包括路由器出口的互联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IP)地址。
[0031] 交易时间信息包括用户操作的时间。
[0032] 交易主体的属性信息包括交易货物类型,或者交易金额信息。
[0033] 其中,交易货物类型可以包括实物类型或者虚拟类型。
[0034] 交易金额信息可以包括交易金额区间,例如0-100元。
[0035] 具体地,可信主体可以是预先设定的,用户可预先在上述主体中自行设定至少一个主体的组合,确定为可信主体。
[0036] 当用户进行业务操作时,可以确定当前进行的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之后将该主体与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进行比对,以判断该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是否是可信主体。
[0037] S12:如果是,不对所述业务操作进行身份认证,直接进行所述业务操作。
[0038] 例如,张三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包括:用户信息是本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是6226XXXX XXXX0011的招行借记卡,手机IMEI号是353XXXX XXXX1234,手机设备上操作时间是每天10-12点,交易货物类型是实物交易,以及,金额区间是0-100元。如果张三当前进行的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满足上述条件,即用户信息是张三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是
6226XXXX XXXX0011的招行借记卡,手机IMEI号是353XXXX XXXX1234,手机设备上操作时间是10-12点,交易货物类型是实物交易,以及,金额区间是0-100元,那么,不需要对该业务操作进行身份认证,可以直接进行该业务操作,例如,该业务操作是登录可以直接进行登录操作,或者,该业务操作是支付,则直接进行支付操作。
[0039] 本实施例通过判断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是否是可信主体,在是可信主体时不进行身份认证,而直接进行业务操作,可以不需要每次业务操作都进行身份认证,从而提升用户体验。
[0040] 图2是本申请另一实施例提出的业务操作的处理方法的流程示意图,该方法包括:
[0041] S21:设定可信主体。
[0042] 主体可以包括用户信息、银行卡信息、设备信息、交易时间信息以及交易主体的属性信息中的至少一项。
[0043] 用户信息包括用户账号,或者用户的身份证号码。
[0044] 银行卡信息包括银行卡号。
[0045] 设备信息包括设备标识信息,或者网络信息。
[0046] 其中,设备标识信息可以包括个人计算机(personal computer,PC)的媒体接入控制(Media Access Control,MAC)地址,或者手机的移动设备国际身份码(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IMEI),或者手机的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nternational Mobile Subscriber Identification Number,IMSI)。
[0047] 网络信息包括路由器出口的互联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IP)地址。
[0048] 交易时间信息包括用户操作的时间。
[0049] 交易主体的属性信息包括交易货物类型,或者交易金额信息。
[0050] 其中,交易货物类型可以包括实物类型或者虚拟类型。
[0051] 交易金额信息可以包括交易金额区间,例如0-100元。
[0052] 主体的具体值可以举例如下:
[0053] (1)银行卡号:如6226XXXX XXXX1234;
[0054] (2)设备信息:如手机IMEI号,手机IMEI号可以采用*#06#自行查阅,或者根据服务端显示的信息获取,具体如353XXXX XXXX1234;
[0055] (3)时间:如每天10-12点。
[0056] 进一步的,参见图3,所述设定可信主体,包括:
[0057] S211:接收用户用于授权主体的指令后,对所述用户进行身份认证。
[0058] 其中,用户可以在业务操作对应的客户端进行授权主体,例如,购物网站的客户端中提供授权主体的选项,用户可以选择该授权主体的选项以产生用于授权主体的指令。
[0059] 参见图4,身份认证41可以采用安全产品基于身份认证基础进行。其中,安全产品可以包括:使用密码的设备,使用数字证书的设备,USBkey(包括一代或二代),或者,使用手机动态口令(One-time Password,OTP)的设备等。
[0060] 身份认证基础可以包括:安全保护问题,邮箱验证,手机校验码,或者,身份证件信息核对。
[0061] 具体采用哪种安全产品以及基于哪种身份认证基础可以预先设置。
[0062] 例如,产生用于授权主体的指令后,安全产品要求用户输入身份证件信息以及密码等,当校验一致后可以允许用户继续操作,否则可以返回用户无权操作的消息等。
[0063] S212:在所述用户通过身份认证后,确定所述用户授权的主体为可信主体。
[0064] 当用户通过身份认证后,可以接收用户选择的主体组合,并将用户选择的主体组合确定为可信主体。
[0065] 例如,张三通过选择主体组合确定的可信主体包括:用户信息是张三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是6226XXXX XXXX0011的招行借记卡,手机IMEI号是353XXXX XXXX1234,手机设备上操作时间是每天10-12点,交易货物类型是实物交易,以及,金额区间是0-100元。
[0066] S22:当用户要进行业务操作时,判断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是否属于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是则执行步骤S23,否则执行S24。
[0067] 其中,业务操作例如电子商务购物中的登录、下单或者支付等。
[0068] 安全产品可以将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与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进行比对,以得到判断结果。
[0069] S23:确定主体可信。之后可以执行S25。
[0070] 也就是说,当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属于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时,直接进行所述业务操作。
[0071] 例如,张三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包括:用户信息是本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是6226XXXX XXXX0011的招行借记卡,手机IMEI号是353XXXX XXXX1234,手机设备上操作时间是每天10-12点,交易货物类型是实物交易,以及,金额区间是0-100元。如果张三当前进行的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满足上述条件,即用户信息是张三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是
6226XXXX XXXX0011的招行借记卡,手机IMEI号是353XXXX XXXX1234,手机设备上操作时间是10-12点,交易货物类型是实物交易,以及,金额区间是0-100元,那么,不需要对该业务操作进行身份认证,可以直接进行该业务操作,例如,该业务操作是登录可以直接进行登录操作,或者,该业务操作是支付,则直接进行支付操作。
[0072] S24:对所述业务操作进行身份认证,并在通过身份真有后进行所述业务操作。
[0073] 也就是说,当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不属于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时,先要进行身份认证,并根据身份认证的结果判断是否进行所述业务操作。
[0074] S25:进行所述业务操作。
[0075] 其中,参见图4,身份认证可以采用采用安全产品基于身份认证基础进行。其中,安全产品可以包括:使用密码的设备,使用数字证书的设备,USBkey(包括一代或二代),或者,使用手机密令OTP的设备等。
[0076] 身份认证基础可以包括:安全保护问题,邮箱验证,手机校验码,或者,身份证件信息核对。
[0077] 具体采用哪种安全产品以及基于哪种身份认证基础可以预先设置。
[0078] 另一方面,如果业务操作没有通过身份认证,则不允许进行相应的业务操作。
[0079] 本实施例实现时采用的编程语言可以具体是Java编程语言,采用的数据库可以具体是MySQL或者Oracle。
[0080] 本实施例通过判断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是否是可信主体,在是可信主体时不进行身份认证,而是直接进行业务操作,可以不需要每次业务操作都进行身份认证,从而提升用户体验。本实施例中由于可信主体是根据用户的授权设置的,可以实现用户授权,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本实施例在设置可信主体时,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可以提高安全性。
[0081] 图5是本申请另一实施例提出的业务操作的处理装置的结构示意图,该装置50包括判断模块51和执行模块52。
[0082] 判断模块51用于当用户要进行业务操作时,判断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是否属于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
[0083] 本实施例的执行主体具体可以是安全产品。
[0084] 其中,业务操作例如电子商务购物中的登录、下单、支付等。
[0085] 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可以包括用户信息、银行卡信息、设备信息、交易时间信息以及交易主体的属性信息中的至少一项。
[0086] 可信主体是指用户可信的,不需要身份认证的主体。
[0087] 用户信息包括用户账号,或者用户的身份证号码。
[0088] 银行卡信息包括银行卡号。
[0089] 设备信息包括设备标识信息,或者网络信息。
[0090] 其中,设备标识信息可以包括个人计算机(personal computer,PC)的媒体接入控制(Media Access Control,MAC)地址,或者手机的移动设备国际身份码(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IMEI),或者手机的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nternational Mobile Subscriber Identification Number,IMSI)。
[0091] 网络信息包括路由器出口的互联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IP)信息地址。
[0092] 交易时间信息包括用户操作的时间。
[0093] 交易主体的属性信息包括交易货物类型,或者交易金额信息。
[0094] 其中,交易货物类型可以包括实物类型或者虚拟类型。
[0095] 交易金额信息可以包括交易金额区间,例如0-100元。
[0096] 具体地,可信主体可以是预先设定的,用户可预先在上述主体中自行设定至少一个主体的组合,确定为可信主体。
[0097] 当用户进行业务操作时,可以确定当前进行的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之后将该主体与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进行比对,以判断该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是否是可信主体。
[0098] 执行模块52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判断出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属于所述可信主体时,不对所述业务操作进行身份认证,直接进行所述业务操作。
[0099] 例如,张三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包括:用户信息是本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是6226XXXX XXXX0011的招行借记卡,手机IMEI号是353XXXX XXXX1234,手机设备上操作时间是每天10-12点,交易货物类型是实物交易,以及,金额区间是0-100元,如果张三当前进行的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满足上述条件,即用户信息是张三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是
6226XXXX XXXX0011的招行借记卡,手机IMEI号是353XXXX XXXX1234,手机设备上操作时间是10-12点,交易货物类型是实物交易,以及,金额区间是0-100元,那么,不需要对该业务操作进行身份认证,可以直接进行该业务操作,例如,该业务操作是登录可以直接进行登录操作,或者,该业务操作是支付,则直接进行支付操作。
[0100] 一个实施例中,所述装置50还包括设定模块53,如图6所示,所述设定模块53用于设定可信主体,包括:
[0101] 第一单元531,用于接收用户用于授权主体的指令后,对所述用户进行身份验证。
[0102] 其中,用户可以在业务操作对应的客户端进行授权主体,例如,购物网站的客户端中提供授权主体的选项,用户可以选择该授权主体的选项以产生用于授权主体的指令。
[0103] 参见图4,身份认证可以采用安全产品基于身份认证基础进行。其中,安全产品可以包括:使用密码的设备,使用数字证书的设备,USBkey(包括一代或二代),或者,使用手机动态口令(One-time Password,OTP)的设备等。
[0104] 身份认证基础可以包括:安全保护问题,邮箱验证,手机校验码,或者,身份证件信息核对。
[0105] 具体采用哪种安全产品以及基于哪种身份认证基础可以预先设置。
[0106] 例如,产生用于授权主体的指令后,安全产品要求用户输入身份证件信息以及密码等,当校验一致后可以允许用户继续操作,否则可以返回用户无权操作的消息等。
[0107] 第二单元532,用于在所述用户通过身份验证后,确定所述用户授权的主体为可信主体。
[0108] 当用户通过身份认证后,可以接收用户选择的主体组合,并将用户选择的主体组合确定为可信主体。
[0109] 例如,张三通过选择主体组合确定的可信主体包括:用户信息是张三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是6226XXXX XXXX0011的招行借记卡,手机IMEI号是353XXXX XXXX1234,手机设备上操作时间是每天10-12点,交易货物类型是实物交易,以及,金额区间是0-100元。
[0110] 另一个实施例中,所述装置50还包括处理模块54,如图6所示,处理模块54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判断出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不属于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时,对所述业务操作进行身份认证,并在通过身份认证后进行所述业务操作。
[0111] 也就是说,当所述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不属于预先设定的可信主体时,先要进行身份认证,并根据身份认证的结果判断是否进行所述业务操作。
[0112] 其中,参见图4,身份认证可以采用采用安全产品基于身份认证基础进行。其中,安全产品可以包括:使用密码的设备,使用数字证书的设备,USBkey(包括一代或二代),或者,使用手机密令OTP的设备等。
[0113] 身份认证基础可以包括:安全保护问题,邮箱验证,手机校验码,或者,身份证件信息核对。
[0114] 具体采用哪种安全产品以及基于哪种身份认证基础可以预先设置。
[0115] 另一方面,如果业务操作没有通过身份认证,则不允许进行相应的业务操作。
[0116] 本实施例实现时采用的编程语言可以具体是Java编程语言,采用的数据库可以具体是MySQL或者Oracle。
[0117] 本实施例通过判断业务操作对应的主体是否是可信主体,在是可信主体时不进行身份认证,而直接进行业务操作,可以不需要每次业务操作都进行身份认证,从而提升用户体验。
[0118]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申请的描述中,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此外,在本申请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0119] 流程图中或在此以其他方式描述的任何过程或方法描述可以被理解为,表示包括一个或更多个用于实现特定逻辑功能或过程的步骤的可执行指令的代码的模块、片段或部分,并且本申请的优选实施方式的范围包括另外的实现,其中可以不按所示出或讨论的顺序,包括根据所涉及的功能按基本同时的方式或按相反的顺序,来执行功能,这应被本申请的实施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理解。
[0120] 应当理解,本申请的各部分可以用硬件、软件、固件或它们的组合来实现。在上述实施方式中,多个步骤或方法可以用存储在存储器中且由合适的指令执行系统执行的软件或固件来实现。例如,如果用硬件来实现,和在另一实施方式中一样,可用本领域公知的下列技术中的任一项或他们的组合来实现:具有用于对数据信号实现逻辑功能的逻辑门电路的离散逻辑电路,具有合适的组合逻辑门电路的专用集成电路,可编程门阵列(PGA),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等。
[0121] 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实现上述实施例方法携带的全部或部分步骤是可以通过程序来指令相关的硬件完成,所述的程序可以存储于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该程序在执行时,包括方法实施例的步骤之一或其组合。
[0122] 此外,在本申请各个实施例中的各功能单元可以集成在一个处理模块中,也可以是各个单元单独物理存在,也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集成在一个模块中。上述集成的模块既可以采用硬件的形式实现,也可以采用软件功能模块的形式实现。所述集成的模块如果以软件功能模块的形式实现并作为独立的产品销售或使用时,也可以存储在一个计算机可读取存储介质中。
[0123] 上述提到的存储介质可以是只读存储器,磁盘或光盘等。
[0124] 在本说明书的描述中,参考术语“一个实施例”、“一些实施例”、“示例”、“具体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申请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何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适的方式结合。
[0125] 尽管上面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申请的实施例,可以理解的是,上述实施例是示例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本申请的限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申请的范围内可以对上述实施例进行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