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配方转让专利

申请号 : CN201710285578.X

文献号 : CN10698722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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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相似专利:

发明人 : 刘书明

申请人 : 公安部南昌警犬基地

摘要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用于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配方,它涉及化学配方技术领域。所述的用于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配方包含以下质量分数的成分:尸胺20‑30%、腐胺28‑33%、碳酰胺17.5‑20%、乙硫醇6‑10%、硫化钠13‑18%和粪臭素3‑8%。此种配方与人体尸体配方类似,能有效的训练搜尸犬,且配方中的几种化学物在常温下为固态和液态,便于携带和使用。

权利要求 :

1.一种用于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用于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组合物包含以下质量分数的成分:尸胺20-30%、腐胺28-33%、碳酰胺17.5-20%、乙硫醇6-10%、硫化钠13-18%和粪臭素3-8%。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组合物包含以下质量分数的成分:尸胺25.9%、腐胺30.3%、碳酰胺18.1%、乙硫醇6.6%、硫化钠14.9%、粪臭素4.2%。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尸胺由1,5—戊二胺和赖氨酸脱羧产生。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腐胺由1,4—二氨基丁烷和鸟氨酸脱羧产生。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粪臭素为3-甲基吲哚。

说明书 :

一种用于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配方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配方,属于化学配方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0002] 搜尸犬(HRDD)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广泛使用,我国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效果良好。搜尸犬的使用不仅能在警方打击刑事犯罪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一些自然灾害事故中也能起到独特的作用,许多民间的搜救支援组织在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现场也急需大量的搜尸犬投入使用。
[0003] 搜尸犬在投入现场实际使用前,要进行为期几个月的严格训练,其中训练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让受训犬通过长期训练建立对尸体等人体残骸腐败气味的气味联系,形成一定的神经兴奋性。但是,搜尸犬训练用的人体尸体尸块的来源保障和安全性目前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原因在于,一是法律法理层面的合理合法性,二是伦理道德层面的认同感,三是尸体尸块在腐败过程中存在的致病菌及其腐蚀性分解产物等危害警犬技术人员及受训犬健康。为此,研发一种可以人工合成来替代尸体气味的训练气味源(嗅源)可以解决以上问题。

发明内容

[0004] 针对上述问题,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配方。
[0005] 本发明的用于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配方包含以下质量分数的成分:尸胺20-30%、腐胺28-33%、碳酰胺17.5-20%、乙硫醇6-10%、硫化钠13-18%和粪臭素3-8%。
[0006] 进一步优选,所述的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配方包含以下质量分数的成分:尸胺25.9%、腐胺30.3%、碳酰胺18.1%、
[0007] 乙硫醇6.6%、硫化钠14.9%、粪臭素4.2%。
[0008] 作为优选,所述的尸胺由1,5—戊二胺和赖氨酸脱羧产生。
[0009] 作为优选,所述的腐胺由1,4—二氨基丁烷和鸟氨酸脱羧产生。
[0010] 作为优选,所述的粪臭素为3-甲基吲哚。
[0011]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此种配方与人体尸体配方类似,能有效的训练搜尸犬,且配方中的几种化学物在常温下为固态和液态,便于携带和使用。
[0012] 具体实施方式:
[0013] 本具体实施方式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所述的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配方包含以下质量分数的成分:尸胺20-30%、腐胺28-33%、碳酰胺17.5-20%、乙硫醇6-10%、硫化钠13-18%和粪臭素3-8%。
[0014] 进一步优选,所述的警犬搜尸训练中替代尸体气味的配方包含以下质量分数的成分:尸胺25.9%、腐胺30.3%、碳酰胺18.1%、
[0015] 乙硫醇6.6%、硫化钠14.9%、粪臭素4.2%。
[0016] 作为优选,所述的尸胺由1,5—戊二胺和赖氨酸脱羧产生。
[0017] 作为优选,所述的腐胺由1,4—二氨基丁烷和鸟氨酸脱羧产生。
[0018] 作为优选,所述的粪臭素为3-甲基吲哚。
[0019]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和本发明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发明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发明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发明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发明范围内。本发明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效物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