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及其应用转让专利

申请号 : CN201710289973.5

文献号 : CN10708075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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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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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 : 不公告发明人

申请人 : 皖西学院

摘要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及其应用,所述西药组合物按照质量份数计,其活性成分由以下组分组成:美登普林9‑13份、对乙酰氨基酚30‑42份和利巴韦林24‑28份,活性成分的成人给药剂量为1.2‑1.3mg/kg/日。本发明西药组合物以美登普林、对乙酰氨基酚和利巴韦林为原料,具有解毒除热、化湿镇痛的功效,能解除骨质增生对神经根压迫、快速止痛、止麻、修复神经萎缩、溶解突出的骨质增生赘生物,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经临床治疗验证其对增生性骨关节病的治愈率为77.5‑90.0%,总有效率为100%,安全无明显不良反应。

权利要求 :

1.一种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按照质量份数计,其活性成分由以下组分组成:美登普林9-13份、对乙酰氨基酚30-42份和利巴韦林24-28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按照质量份数计,其活性成分由以下组分组成:美登普林9-11份、对乙酰氨基酚36-39份和利巴韦林25-

26份。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按照质量份数计,其活性成分由以下组分组成:美登普林10份、对乙酰氨基酚38份和利巴韦林26份。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西药组合物的活性成分的成人给药剂量为1.2-1.3mg/kg/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西药组合物的活性成分的成人给药剂量为1.23mg/kg/日。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西药组合物为口服剂型。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口服剂型为片剂。

8.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西药组合物在制备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药物方面的应用。

说明书 :

一种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及其应用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西药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及其应用。

背景技术

[0002] 增生性骨关节病是指由于关节退行性变,以致关节软骨被破坏而引起的慢性关节病。又称退化性关节炎、骨关节炎及肥大性关节炎等。本病起病缓慢,无全身症状,多为50岁以上的中老年。常为多关节发病,也有单关节发病者。受累关节可有持续性隐痛,活动增加时加重,休息后好转。疼痛常不严重,气压降低时加重,与气候变化有关。有时可有急性疼痛发作,同时有关节僵硬感,偶尔可发现关节内有磨擦音。久坐后关节僵硬加重,稍活动后好转,有人称之为“休息痛”。后期关节肿胀、增大及运动受限,很少完全强直,一般表现为骨阻滞征。
[0003] 增生性骨关节病好发于40岁以上的中老年及从事承重、久站、久坐的工作人员,以活动范围较大的关节、脊椎的病变多见。增生性骨关节病的病因迄今未明,多归属于老年性退行性病变的范畴,关于其病因病机假说甚多,如机械说、机能说、血管障碍、新陈代谢障碍、内分泌障碍等。基本认识是在内因基础上,由外因的诱发而导致发病。目前西医采用非激素类消炎止痛药物、理疗及手术治疗,对缓解症状有一定效果,但迄今尚无特殊有效疗法。

发明内容

[0004]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解毒除热、化湿镇痛的功效的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及其应用。
[0005]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按照质量份数计,其活性成分由以下组分组成:美登普林9-13份、对乙酰氨基酚30-42份和利巴韦林24-28份。
[0006] 作为本发明进一步的方案:按照质量份数计,其活性成分由以下组分组成:美登普林9-11份、对乙酰氨基酚36-39份和利巴韦林25-26份。
[0007] 作为本发明进一步的方案:按照质量份数计,其活性成分由以下组分组成:美登普林10份、对乙酰氨基酚38份和利巴韦林26份。
[0008] 作为本发明进一步的方案:所述的西药组合物的活性成分的成人给药剂量为1.2-1.3mg/kg/日。
[0009] 作为本发明进一步的方案:所述的西药组合物的活性成分的成人给药剂量为1.23mg/kg/日。
[0010] 作为本发明进一步的方案:所述的西药组合物为口服剂型。
[0011] 作为本发明进一步的方案:所述的口服剂型为片剂。
[0012] 所述的西药组合物在制备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药物方面的应用。
[0013] 本发明所用组分的药效如下:美登普林:天然存在于卫矛科植物云南美登木(Maytersus hoakeri l.caes  .),滇南 美登木(M.uustruyu-naauneasis S.,].Pei et Y.H.Li 1等植物中。具有抗癌作用,用于抗肿瘤,效力强。毒性低。
[0014] 对乙酰氨基酚:分子式C8H9NO2,通常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有解热镇痛作用,用于感冒发烧、关节痛、神经痛、偏头痛、癌痛及手术后止痛等。
[0015] 利巴韦林:是广谱强效的抗病毒药物,目前广泛应用于病毒性疾病的防治。常用剂型有注射剂、片剂、口服液、气雾剂等。
[0016]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西药组合物以美登普林、对乙酰氨基酚和利巴韦林为原料,具有解毒除热、化湿镇痛的功效,能解除骨质增生对神经根压迫、快速止痛、止麻、修复神经萎缩、溶解突出的骨质增生赘生物,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经临床治疗验证其对增生性骨关节病的治愈率为77.5-90.0%,总有效率为100%,安全无明显不良反应。

具体实施方式

[0017]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0018] 实施例1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按照质量份数计,其活性成分由以下组分组成:美登普林9份、对乙酰氨基酚30份和利巴韦林28份。
[0019] 实施例2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按照质量份数计,其活性成分由以下组分组成:美登普林13份、对乙酰氨基酚42份和利巴韦林24份。
[0020] 实施例3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按照质量份数计,其活性成分由以下组分组成:美登普林9份、对乙酰氨基酚36份和利巴韦林26份。
[0021] 实施例4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按照质量份数计,其活性成分由以下组分组成:美登普林11份、对乙酰氨基酚39份和利巴韦林25份。
[0022] 实施例5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按照质量份数计,其活性成分由以下组分组成:美登普林10份、对乙酰氨基酚38份和利巴韦林26份。
[0023] 上述实施例中,所述的治疗增生性骨关节病的西药组合物的制备步骤为:以美登普林、对乙酰氨基酚和利巴韦林为活性成分,利用药剂学上可接受的工艺和辅料,制成口服的片剂。
[0024] 药物毒理学试验1、急性毒性试验
以本发明实施例5制得的片剂为试验,采用灌胃给药方式,在24h内连续给药3次,每次间隔4h,每次给药41mg活性成分,累积药物总量达123mg活性成分/kg,相当于人临床用量的
100倍。给药后7d内,小鼠活动、进食、排泄均正常,生长良好,毛色光亮,其平均体重均随实验时间的延长而增加。第8d处死后解剖每只小鼠,肉眼观察心、肝、脾、肺、肾、脑、胸腺、胃、肠等均未发现颜色及形态异常,未能测出半数致死量(LD50)。结果表明:本发明西药组合物无急性毒性反应。
[0025] 2、长期毒性试验以本发明实施例5制得的片剂为试验,采用灌胃给药方式,将本发明西药组合物分为低剂量、中剂量、高剂量三组,各组的药物用量分别为15.375、30.75、61.5mg活性成分/kg/d,相当于临床剂量的15、30、60倍。灌胃给药12周后,本发明西药组合物对动物的一般状况、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指标均无明显的影响,系统解剖、脏器系数及组织病理学检查也未发现异常病理改变。停药2周也未见明显改变。结果表明:本发明西药组合物在长期毒性试验中,未发现明显毒性反应和延迟毒性反应。可见,本发明西药组合物无毒性反应,长期用药安全可靠。
[0026] 临床试验1、基本资料
选取经门诊确诊的增生性骨关节病患者280例,其中男性168例,女性112例,年龄在42-
68岁之间,平均年龄为54岁,将该280例患者随机分为治疗1-5组、对照1-2组共七组,每组40例,各组之间的患者性别、年龄和病状无明显差异性,具有可比性。
[0027] 诊断标准:经X线或CT腰椎摄片检查确诊为腰椎骨质增生;全部患者均有慢性腰痛病史;部分患者伴有下肢麻木或疼痛等症状。
[0028] 2、治疗方法治疗1-5组:分别服用实施例1-5值得的片剂,每日两次,分早、晚服用,每次服用相当于
0.615mg活性成分/kg的剂量。1个月为一个疗程,3-5个疗程见效。
[0029] 对照1组:服用的片剂仅含有对乙酰氨基酚和利巴韦林两种组分,其余与实施例5完全相同。每日两次,分早、晚服用,每次服用相当于0.535mg活性成分/kg的剂量。1个月为一个疗程,3-5个疗程见效。
[0030] 对照2组:服用的片剂仅含有美登普林一种组分,其余与实施例5完全相同。每日两次,分早、晚服用,每次服用相当于0.08mg活性成分/kg的剂量。1个月为一个疗程,3-5个疗程见效。
[0031] 3、疗效评定标准治愈:X光片或CT复查对比骨刺消失,能恢复原工作,能活动或行走2公里以上无疼痛症状;
好转:关节疼痛减轻,活动功能明显改善;
无效:症状、体征无改善。
[0032] 4、治疗效果表1 各组的治疗疗效比较
项目 病例数 治愈数 好转数 无效数 治愈率 总有效率
治疗1组 40 31 9 0 77.5% 100%
治疗2组 40 32 8 0 80.0% 100%
治疗3组 40 34 6 0 85.0% 100%
治疗4组 40 35 5 0 87.5% 100%
治疗5组 40 36 4 0 90.0% 100%
对照1组 40 4 19 17 10.0% 57.5%
对照2组 40 0 6 34 0.0% 15.0%
经过5个疗程的治疗后,各组的疗效如表1所示:治疗组的治愈率为77.5-90.0%,总有效率为100%;与对照组相比,治疗组的治愈率及总有效率均远远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通过比较治疗5组和对照1-2组,发现美登普林在本发明西药组合物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的作用,美登普林与本发明西药组合物中其余组分有明显的协同增效作用。
且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各组均未发生明显不良反应。
[0033]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发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发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发明。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发明内。
[0034]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