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方法和系统转让专利

申请号 : CN201910971341.6

文献号 : CN11074043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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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相似专利:

发明人 : 张承玉

申请人 : 张承玉

摘要 :

本发明提供一种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通信费用支付方法和系统,结合现有成熟技术方案和业务各自优点与不同领域的业务特点及各自优势,兼顾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银行和移动通信用户各方利益,打通移动通信信用控制领域、银行信用控制与支付领域、移动通信用户消费域。包括移动通信运营商IT支撑域和合作银行IT支撑域;移动通信运营商IT支撑域包括第一业务受理模块,原有信控模块,融合信控模块,停开机模块和计费账务模块;合作银行IT支撑域包括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和融合支付模块。与现有技术相比,实现更为方便、安全的缴费业务,降低移动运营商欠费风险、管理成本并提升了信控服务质量,将欠费风险转移至更具风险防控能力的专业第三方。

权利要求 :

1.一种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通信运营商IT支撑域和合作银行或第三方IT支撑域;移动通信运营商IT支撑域包括第一业务受理模块,原有信控模块,融合信控模块,停开机模块和计费账务模块;合作银行或第三方IT支撑域包括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和融合支付模块;其中,第一业务受理模块,负责受理移动通信用户业务请求并与合作银行IT支撑域第二业务受理模块进行信号交互,交互后信息存入融合信控模块;

原有信控模块,即现有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中用于客户信用控制的模块;

融合信控模块,负责接收第一业务受理模块提交信息、信控管理并与合作银行IT支撑域融合支付模块进行信号交互,融合信控模块与合作银行IT支撑域融合支付模块间的信息交互能够支持移动通信签约用户先使用后付费的业务模式;

停开机模块,负责向通信核心网发送针对用户的开机和停机指令;

计费账务模块,负责对移动通信用户发生的通信消费行为完成费用计算,并向融合信控模块发起信用审核请求;

第二业务受理模块,负责受理移动通信用户业务请求并与移动通信运营商IT支撑域第一业务受理模块进行信号交互,交互后信息存入融合支付模块;

融合支付模块,负责接收第二业务受理模块提交信息并与移动通信运营商融合信控模块进行信息交互。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融合信控模块收到计费账务模块信控请求后,首先判断其是否为签约用户;如果非签约用户,则将信控请求转发原信控模块;如果是签约用户,则进行信控判断,计算出需支付金额并向银行侧融合支付模块发起支付请求;支付成功则提交后续支付到账处理,支付不成功则向原有信控模块发起信控请求。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融合信控模块进行信控判断以及计算需支付金额,根据的是用户消费信息、运营商侧信用额度信息、运营商侧资金账户信息、支付模式中的一种信息或多种信息的组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融合支付模块收到运营商融合信控模块支付请求后,判断是否符合支付条件;符合则响应支付请求并扣减用户在银行侧资金账户对应费用,不符合则反馈拒绝信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业务受理模块和/或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受理并确认签约用户更改关键信息或暂停、终止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业务后,将受理后的信息更新对应的融合信控模块和/或融合支付模块。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合作银行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受理用户签约请求后,向运营商第一业务受理模块发起请求,并传送签约用户信息;请求被拒绝则终止业务受理,请求被通过,则将上述信息及用户在银行侧的信息传送至融合支付模块存放。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因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原因需要主动终止、暂停该业务时,所述融合信控模块、融合支付模块执行更新签约用户信息操作。

8.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使用的按期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1、移动通信用户通过所述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向合作银行提交支付通信费用申请,合作银行或第三方通过所述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将用户信息提交移动通信运营商第一业务受理模块请求开通按期支付业务;

步骤2、移动通信运营商第一业务受理模块接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业务开通请求后,按照移动通信运营商要求条件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则反馈合作银行或第三方,由合作银行或第三方办理后续手续;验证不通过则通知合作银行或第三方终止业务开通;

步骤3、合作银行或第三方通过所述第二业务受理模块接收到移动通信运营商验证通过信息后,与申请人办结后续手续并给予证明,同时将办理成功信息反馈移动运营商;

步骤4、移动通信运营商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业务办理成功信息后,自约定支付方式生效之日起,对按期支付通信费用用户,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模式进行信用控制;签约用户达到支付期限后,融合信控模块按照签约用户当前消费总额向合作银行或第三方融合支付模块发起通信费用支付请求;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根据移动通信运营商支付请求,从与申请人约定信用卡支付账户中向移动通信运营商支付请求通信费用;移动通信运营商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费用后,继续为签约用户提供通信服务;若支付失败,移动通信运营商融合信控模块指示原有信控模块按照自身原有信用控制规则进行信用控制;

步骤5、当因移动通信用户原因需要终止或暂停业务时,需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所提供业务受理渠道进行业务终止或暂停并结清当前所欠通信费用,移动通信运营商恢复该用户原有信用控制方式;当因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原因需要终止或暂停业务时,由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自行终止或暂停业务并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处理用户当前未结清通信费用,移动通信运营商恢复该用户原有信用控制方式;

此外,当移动通信用户关键信息变化时,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所提供业务受理渠道即所述第一业务受理模块或第二业务受理模块进行业务变更。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按期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支付期限是月、旬或日。

10.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使用的定额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1、移动通信用户通过所述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向合作银行提交支付通信费用申请,合作银行或第三方通过所述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将用户信息提交移动通信运营商第一业务受理模块请求开通按期支付业务;

步骤2、移动通信运营商第一业务受理模块接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业务开通请求后,按照移动通信运营商要求条件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则反馈合作银行或第三方,由合作银行或第三方办理后续手续;验证不通过则通知合作银行或第三方终止业务开通;

步骤3、合作银行或第三方通过所述第二业务受理模块接收到移动通信运营商验证通过信息后,与申请人办结后续手续并给予证明,同时将办理成功信息反馈移动运营商;

步骤4、移动通信运营商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业务办理成功信息后,自约定支付方式生效之日起,对定额支付通信费用用户,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模式进行信用控制;签约用户消费额度超过支付额度后,融合信控模块按照签约用户当前消费总额向合作银行或第三方融合支付模块发起通信费用支付请求;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根据移动通信运营商支付请求,从与申请人约定信用卡支付账户中向移动通信运营商支付请求通信费用;移动通信运营商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费用后,继续为签约用户提供通信服务;若支付失败,移动通信运营商融合信控模块指示原有信控模块按照自身原有信用控制规则进行信用控制;

步骤5、当因移动通信用户原因需要终止或暂停业务时,需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所提供业务受理渠道进行业务终止或暂停并结清当前所欠通信费用,移动通信运营商恢复该用户原有信用控制方式;当因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原因需要终止或暂停业务时,由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自行终止或暂停业务并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处理用户当前未结清通信费用,移动通信运营商恢复该用户原有信用控制方式;

此外,当移动通信用户关键信息变化时,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所提供业务受理渠道即所述第一业务受理模块或第二业务受理模块进行业务变更。

说明书 :

一种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方法和系统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属于移动通信费用支付与信用控制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方法和系统。

背景技术

[0002] 与本发明相近的技术方案有三类:
[0003] (一)移动通信运营商基于自身业务特点开展的基于自有信用控制方式的通信费用支付业务,一般分为后付费(用户先使用后缴费)和预付费业务(用户先缴费后使用)两
种,后续是否继续为用户提供通信服务,是基于用户通信消费情况、缴费情况及其它一些通
信运营商自身定义的信用体系进行信用控制。
[0004] (二)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与银行、用户签订代收协议,每月由银行按照代收协议通过协议约定支付方式代为缴纳用户的水、电、气费用。
[0005] (三)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消费业务(含预授权等),信用卡持卡人在与银行签订框架合作协议商家(或业务平台)购买产品或服务时,通过信用卡进行支付(若银行或用户同意,
也可以使用约定的其它银行卡支付),支付成功则由产品或服务提供商提供约定产品或服
务。信用卡持卡人透支、违约归还等潜在风险由银行方承担。此类业务广泛应用于酒店、零
售、电子商务等多种行业,也是各大银行目前大力开展的业务。
[0006] 与本发明相近的三类技术方案,在解决移动通信领域费用支付方面分别存在不同的缺点:
[0007] (一)移动通信运营商自有信用控制方式下的费用支付方式,因缺乏一个对运营商和其用户双方而言具有高度可信公信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或平台,运营商提供的后付费模
式用户已基本未再发展,主推的是预付费模式。此种模式因移动通信业务的复杂性、全程全
网计费业务的先用后计费与计费规则极为复杂的特性、自有信用控制体系对用户的制约性
不足以及用户消费金额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其缺点一是运营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时间等成本去解决日益复杂的业务和服务问题,包括计费系统建设、信用控制系统建设、缴
费渠道、提醒服务等;二是对运营商而言仍存在较大风险的欠费风险,而用户违约成本较低
(高额欠费、弃卡、转网等),追缴违约金成本较高,由此产生的坏账只能自身消化;三是预付
费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虽然降低了欠费风险,但也从另一方面遏制了用户消费意愿,不利于
移动通信业务扩展;四是用户享受的通信服务品质不易保障(欠费停机时缴费信息或缴费
渠道在某些场景下不易获得,比如夜间、国外、野外等,缴费开机时可能遇到运营商自身系
统等问题未及时开机等),容易引发服务纠纷;五是在此模式下,即使移动运营商与银行有
代扣协议,银行也仅仅是做为一种补充缴费渠道存在,银行本身不代替移动运营商承担任
何因用户违约造成的损失,也无任何驱动力让银行愿意承担前述责任。
[0008] (二)水、电、气等由银行代扣的业务,因其服务提供商具有较强的行政执行能力、计费规则简单、用户可追溯性强、用户消费金额不大(机关、单位、企业等消费金额大的用户
可追溯性更强)、用户变化概率小、用户违约成本可控等因素,得以开展。而对移动通信领域
而言,则上述有利因素基本不具备,所以此种模式难以在移动通信领域开展。
[0009] (三)银行信用卡(或第三方信用担保)消费业务,因产品或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计费规则简单、单次产品或服务提供较少存在延续性、用户消费金额可预期、单次
消费模式较为简单、银行方公信力较强、银行方(或第三方)可通过该业务模式获取足够利
益并具有较强的违约风险防控、清算能力,从而其主观意愿较强,得以开展。而对移动通信
领域而言,因第(一)、(二)点中所述移动通信领域的特点及其方案缺陷问题,无法简单在移
动通信领域引入银行信用卡消费业务。截止目前为止,移动通信领域在费用支付方面尚未
引入银行信用卡消费业务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目前部分地区已有与第三方合作开展移动
通信领域欠费小额担保业务试点,但第三方的资质和存续能力等问题,对移动通信运营商
而言仍是一种潜在风险。

发明内容

[0010] 本发明提供一种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通信费用支付方法和系统,结合上述成熟技术方案和业务各自优点与不同领域的业务特点及各自优势,兼顾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银
行(或第三方)和移动通信用户各方利益,打通移动通信信用控制领域、银行(或第三方)信
用控制与支付领域、移动通信用户消费域。
[0011]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0012] 本发明提供一种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通信运营商IT支撑域和合作银行IT支撑域;移动通信运营商IT支撑域包括第一业务受
理模块,原有信控模块,融合信控模块,停开机模块和计费账务模块;合作银行IT支撑域包
括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和融合支付模块;其中,
[0013] 第一业务受理模块,负责受理移动通信用户业务请求并与合作银行IT支撑域第二业务受理模块进行信号交互,交互后信息存入融合信控模块;
[0014] 原有信控模块,即现有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中用于客户信用控制的模块;
[0015] 融合信控模块,负责接收第一业务受理模块提交信息、信控管理并与合作银行IT支撑域融合支付模块进行信号交互;
[0016] 停开机模块,负责向通信核心网发送针对用户的开机和停机指令;
[0017] 计费账务模块,负责对移动通信用户发生的通信消费行为完成费用计算,并向融合信控模块发起信用审核请求;
[0018] 第二业务受理模块,负责受理移动通信用户业务请求并与移动通信运营商IT支撑域第一业务受理模块进行信号交互,交互后信息存入融合支付模块;
[0019] 融合支付模块,负责接收第二业务受理模块提交信息并与移动通信运营商融合信控模块进行信息交互。
[0020] 优选的,所述融合信控模块收到计费账务模块信控请求后,首先判断其是否为签约用户;如果非签约用户,则将信控请求转发原信控模块;如果是签约用户,则进行信控判
断,计算出需支付金额并向银行侧融合支付模块发起支付请求;支付成功则提交后续支付
到账处理,支付不成功则向原有信控模块发起信控请求。
[0021] 优选的,所述融合信控模块进行信控判断以及计算需支付金额,根据的是用户消费信息、运营商侧信用额度信息、运营商侧资金账户信息、支付模式中的一种信息或多种信
息的组合。
[0022] 优选的,所述融合支付模块收到运营商融合信控模块支付请求后,判断是否符合支付条件;符合则响应支付请求并扣减用户在银行侧资金账户对应费用,不符合则反馈拒
绝信息。
[0023] 优选的,所述第一业务受理模块和/或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受理并确认签约用户更改关键信息或暂停、终止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业务后,将受理后的信息
更新对应的融合信控模块和/或融合支付模块。
[0024] 优选的,合作银行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受理用户签约请求后,向运营商第一业务受理模块发起请求,并传送签约用户信息;请求被拒绝则终止业务受理,请求被通过,则将上
述信息及用户在银行侧的信息传送至融合支付模块存放。
[0025] 优选的,因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原因需要主动终止、暂停该业务时,所述融合信控模块、融合支付模块执行更新签约用户信息操作。
[0026] 一种所述的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使用的按期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0027] 步骤1、移动通信用户通过所述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向合作银行提交支付通信费用申请,合作银行或第三方通过所述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将用户信息提交移动通信运营商第
一业务受理模块请求开通按期支付业务;
[0028] 步骤2、移动通信运营商第一业务受理模块接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业务开通请求后,按照移动通信运营商要求条件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则反馈合作银行或第三方,由合作
银行办理后续手续;验证不通过则通知合作银行或第三方终止业务开通;
[0029] 步骤3、合作银行或第三方通过所述第二业务受理模块接收到移动通信运营商验证通过信息后,与申请人办结后续手续并给予证明,同时将办理成功信息反馈移动运营商;
[0030] 步骤4、移动通信运营商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业务办理成功信息后,自约定支付方式生效之日起,对按期支付通信费用用户,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模式进行信用控制;签约用
户达到支付期限后,融合信控模块按照签约用户当前消费总额向合作银行或第三方融合支
付模块发起通信费用支付请求;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根据移动通信运营商支付请求,从与申
请人约定信用卡支付账户中向移动通信运营商支付请求通信费用;移动通信运营商收到合
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费用后,继续为签约用户提供通信服务;若支付失败,移动通信运营商
融合信控模块指示原有信控模块按照自身原有信用控制规则进行信用控制;
[0031] 步骤5、当因移动通信用户原因需要终止或暂停业务时,需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所提供业务受理渠道进行业务终止或暂停并结清当前所欠通信费用,移
动通信运营商恢复该用户原有信用控制方式;当因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原
因需要终止或暂停业务时,由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自行终止或暂停业务并
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处理用户当前未结清通信费用,移动通信运营商恢复该用户原有信用控
制方式;
[0032] 此外,当移动通信用户关键信息变化时,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所提供业务受理渠道即所述第一业务受理模块或第二业务受理模块进行业务变更。
[0033] 优选的,所述支付期限是月、旬或日。
[0034] 一种所述的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使用的定额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0035] 步骤1、移动通信用户通过所述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向合作银行提交支付通信费用申请,合作银行或第三方通过所述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将用户信息提交移动通信运营商业
务受理模块1请求开通按期支付业务;
[0036] 步骤2、移动通信运营商第一业务受理模块接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业务开通请求后,按照移动通信运营商要求条件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则反馈合作银行或第三方,由合作
银行办理后续手续;验证不通过则通知合作银行或第三方终止业务开通;
[0037] 步骤3、合作银行或第三方通过所述第二业务受理模块接收到移动通信运营商验证通过信息后,与申请人办结后续手续并给予证明,同时将办理成功信息反馈移动运营商;
[0038] 步骤4、移动通信运营商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业务办理成功信息后,自约定支付方式生效之日起,对定额支付通信费用用户,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模式进行信用控制;签约用
户消费额度超过支付额度后,融合信控模块按照签约用户当前消费总额向合作银行或第三
方融合支付模块发起通信费用支付请求;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根据移动通信运营商支付请
求,从与申请人约定信用卡支付账户中向移动通信运营商支付请求通信费用;移动通信运
营商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费用后,继续为签约用户提供通信服务;若支付失败,移动
通信运营商融合信控模块指示原有信控模块按照自身原有信用控制规则进行信用控制;
[0039] 步骤5、当因移动通信用户原因需要终止或暂停业务时,需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所提供业务受理渠道进行业务终止或暂停并结清当前所欠通信费用,移
动通信运营商恢复该用户原有信用控制方式;当因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原
因需要终止或暂停业务时,由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自行终止或暂停业务并
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处理用户当前未结清通信费用,移动通信运营商恢复该用户原有信用控
制方式;
[0040] 此外,当移动通信用户关键信息变化时,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所提供业务受理渠道即所述第一业务受理模块或第二业务受理模块进行业务变更。
[0041]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与现有技术相比,一是实现更为方便、安全的缴费业务,降低移动运营商欠费风险、管理成本并提升了信控服务质量,二是将欠费风险转移至更具
风险防控能力的专业第三方,三是将对移动运营商而言无意义的庞大消费流水引入至对消
费流水及其后续收益关心的第三方,四是让用户真正做到放心使用,也不必再自己去缴费,
五是对移动运营商而言,不必再去自己发展缴费渠道,节约投资、运营成本。

附图说明

[0042] 图1为本发明的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框架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43]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
限定本发明。
[0044] 如图1本发明的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框架图所示,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由移动通信运营商IT支撑域和合作银行IT支撑域组
成。移动通信运营商IT支撑域在原有信控模块,停开机模块和计费账务模块基础上增加第
一业务受理模块,融合信控模块。
[0045] 原有信控模块,即现有移动通信费用支付系统中用于客户信用控制的模块。融合信控模块,负责接收第一业务受理模块提交信息、信控管理并与合作银行IT支撑域融合支
付模块进行信号交互。停开机模块,负责向通信核心网发送针对用户的开机和停机指令。计
费账务模块,负责对移动通信用户发生的通信消费行为完成费用计算,并向融合信控模块
发起信用审核请求。
[0046] 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其IT支撑域增加一个第一业务受理模块,负责受理移动通信用户业务请求并与合作银行IT支撑域第二业务受理模块进行信号交互,交互后信息存入融合
信控模块;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其IT支撑域增加一个融合信控模块,负责接收业务受理模块1
提交信息、信控管理并与合作银行IT支撑域融合支付模块进行信号交互;合作银行在其IT
支撑域增加一个第二业务受理模块,负责受理移动通信用户业务请求并与移动通信运营商
IT支撑域第一业务受理模块进行信号交互,交互后信息存入融合支付模块;合作银行在其
IT支撑域增加一个融合支付模块,负责接收第二业务受理模块提交信息并与移动通信运营
商融合信控模块进行信息交互。
[0047] 下面为该业务系统详细信号流:
[0048] 1、受理用户签约请求后,合作银行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向运营商第一业务受理模块发起请求,传送签约用户手机号码、姓名、证件号码、支付模式等信息;请求被拒绝则终止业
务受理,请求被通过,则将上述信息及用户在银行侧资金账户等信息传送至融合支付模块
存放;
[0049] 2、运营商第一业务受理模块接收到银行侧发起请求后,根据运营商业务规则进行判断,拒绝请求则终止业务受理;请求通过,则将银行侧发送信息及用户在运营商侧资金账
户等信心传送至融合信控模块;
[0050] 3、当移动通信用户发生通信消费行为时,运营商计费账务模块完成费用计算后,其信控请求由向原有信控模块调整为向融合信控模块发起请求;
[0051] 4、融合信控模块收到计费账务模块信控请求后,判断其是否为签约用户,非签约用户则将信控请求转发原信控模块;是签约用户则进行信控判断,根据用户消费信息、营运
商侧信用额度信息、运营商侧资金账户信息、支付模式等,计算出需支付金额并向银行侧融
合支付模块发起支付请求;支付成功则提交后续支付到账处理,支付不成功则向原有信控
模块发起信控请求;
[0052] 5、融合支付模块收到运营商融合信控模块支付请求后,判断是否符合支付条件,符合则响应支付请求并扣减用户在银行侧资金账户对应费用,不符合则反馈拒绝信息;
[0053] 6、当签约用户关键信息变化时或需要暂停、终止该项业务时,比如手机号码、姓名、身份证件、支付模式等,签约用户主动到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进行业务变更,经
双方业务受理系统受理并确认后,继续或暂停、终止提供该业务服务;双方业务受理模块将
受理后的信息更新对应的融合信控模块或融合支付模块;
[0054] 7、当因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原因需要主动终止、暂停该业务时,比如用户离网、信用卡已透支等,由对应离网、信用卡管理等模块向对应融合信控模块、融合支付模
块更新签约用户信息。
[0055] 本申请提案技术方案实现的前提是参照类似现有技术方案中(二)、(三)两种模式,由移动通信运营商与合作银行(或第三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移动通信运营商、合作银
行(或第三方)、移动通信用户各自权利与义务,由合作银行(或第三方)与移动通信用户进
行签约,经移动通信用户同意后,按照如下两种支付方法或业务方案实施:
[0056] (一)按期支付通信费用
[0057] 1、移动通信用户向合作银行提交支付通信费用申请后,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根据移动通信用户在本银行信用等级等因素,向申请人提供按期支付(若符合银行要求条件)或
定额支付通信费用两种选择,申请人若选择按期支付方式(若申请人选择定额支付则按第
二种模式实施),则合作银行(或第三方)将用户手机号码、姓名、证件号码、支付方式(按期
支付)、支付期限(月、旬、日等均可)、支付方式生效时间、协议约定支付信用卡账户号码(信
用卡账户号码也可不提供,也可以是合作银行与申请人约定的其它支付卡号)等关键信息
提交移动通信运营商请求开通业务;
[0058] 2、移动通信运营商接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业务开通请求后,按照移动通信运营商要求条件(可自行定义,但需在框架协议中申明)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则反馈合作银行
(或第三方),由合作银行办理后续手续;验证不通过则通知合作银行(或第三方)终止业务
开通;
[0059] 3、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接收到移动通信运营商验证通过信息后,与申请人办结后续手续并给予证明,同时将办理成功信息反馈移动运营商;
[0060] 4、移动通信运营商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业务办理成功信息后,自约定支付方式生效之日起,对按期支付通信费用用户,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模式进行信用控制:签约用户
达到支付期限后,按照签约用户当前消费总额(是否扣除移动通信用户在移动通信运营商
所享有的信用额度和预缴纳金额,可以由移动通信运营商和合作银行或第三方协商)向合
作银行(或第三方)发起通信费用支付请求,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根据移动通信运营商支付
请求,从与申请人约定信用卡支付账户中向移动通信运营商支付请求通信费用,移动通信
运营商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费用后,继续为签约用户提供通信服务;若支付失败,
移动通信运营商按照自身原有信用控制规则进行信用控制(此点也可由移动通信运营商与
合作银行约定,采取强制支付成功模式);
[0061] 5、业务变更:当移动通信用户关键信息(所述关键信息是指在第1点中与办理业务开通相关的关键信息)变化时(比如过户、资料变更、支付方式变更、信用卡账户信息变更
等),需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所提供业务受理渠道进行业务变更;
[0062] 6、业务终止或暂停:当因移动通信用户原因需要终止或暂停业务时,需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所提供业务受理渠道进行业务终止或暂停并结清当前
所欠通信费用,移动通信运营商恢复该用户原有信用控制方式;当因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
作银行(或第三方)原因需要终止或暂停业务时(比如用户离网、信用卡已透支等),由移动
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自行终止或暂停业务并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处理用户当
前未结清通信费用,移动通信运营商恢复该用户原有信用控制方式。
[0063] (二)定额支付通信费用
[0064] 1、移动通信用户向合作银行提交支付通信费用申请后,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根据移动通信用户在本银行信用等级等因素,向申请人提供定额支付通信费用方式,申请人若
同意,则合作银行(或第三方)将用户手机号码、姓名、证件号码、支付方式、支付额度、支付
方式生效时间、协议约定支付信用卡账户号码(信用卡账户号码也可不提供,也可以是合作
银行与申请人约定的其它支付卡号)等关键信息提交移动通信运营商请求开通业务;
[0065] 2、移动通信运营商接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业务开通请求后,按照移动通信运营商要求条件(可自行定义,但需在框架协议中申明)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则反馈合作银行
(或第三方),由合作银行办理后续手续;验证不通过则通知合作银行(或第三方)终止业务
开通;
[0066] 3、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接收到移动通信运营商验证通过信息后,与申请人办结后续手续并给予证明,同时将办理成功信息反馈移动运营商;
[0067] 4、移动通信运营商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业务办理成功信息后,自约定支付方式生效之日起,对定额支付通信费用用户,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模式进行信用控制:当签约用
户消费额度超过支付额度时,移动通信运营商按照签约用户当前消费总额(是否扣除移动
通信用户在移动通信运营商所享有的信用额度和预缴纳金额,可以由移动通信运营商和合
作银行或第三方协商)向合作银行(或第三方)发起通信费用支付请求,合作银行(或第三
方)根据移动通信运营商支付请求,从合作银行(或第三方)与申请人约定信用卡支付账户
向移动通信运营商支付所请求通信费用,移动通信运营商收到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费
用后,继续为签约用户提供通信服务;若支付失败,移动通信运营商按照自身原有信用控制
规则进行信用控制(此点也可由移动通信运营商与合作银行约定,采取强制支付成功模
式);
[0068] 5、业务变更:当移动通信用户关键信息(所述关键信息是指在第1点中与办理业务开通相关的关键信息)变化时(比如过户、资料变更、支付方式变更、信用卡账户信息变更
等),需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所提供业务受理渠道进行业务变更;
[0069] 6、业务终止或暂停:当因移动通信用户原因需要终止或暂停业务时,需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所提供业务受理渠道进行业务终止或暂停并结清当前
所欠通信费用,移动通信运营商恢复该用户原有信用控制方式;当因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合
作银行(或第三方)原因需要终止或暂停业务时(比如用户离网、信用卡已透支等),由移动
通信运营商或合作银行(或第三方)实行终止或暂停业务权利并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处理用
户当前未结清通信费用,移动通信运营商恢复该用户原有信用控制方式。
[0070] (三)其它
[0071] 对于移动通信运营商目前尚存的少量后付费用户,可由移动通信运营商自行决定是否按照上述(一)、(二)支付方式实施或保持现有信用控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