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车辆的副车架总成及车辆转让专利
申请号 : CN202110312321.5
文献号 : CN113086007B
文献日 : 2023-04-07
发明人 : 万达 , 唐人寰 , 郭明明
申请人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 :
权利要求 :
1.一种用于车辆的副车架总成,其特征在于,包括:
副车架本体(11);
防护梁(12),所述防护梁(12)设置于所述副车架本体(11)朝向所述车辆的电池包一侧,所述防护梁(12)适于与所述车辆的车身连接;其中,所述防护梁(12)的朝向所述副车架本体(11)的一侧形成有适于与所述副车架本体(11)正对的支撑部;
所述防护梁(12)包括:
第一连接部(121),所述第一连接部(121)在车辆的宽度方向延伸且在宽度方向上的两侧分别设置有适于与所述车辆的车身固定的车身连接点(123);
第二连接部(122),所述第二连接部(122)在所述车辆的宽度方向延伸且在宽度方向上的两侧分别设置有适于与所述车辆的车身固定的车身连接点(123)和适于与所述副车架本体(11)固定的副车架连接点,所述第一连接部(121)与所述第二连接部(122)固定连接;
所述第一连接部(121)包括:
第一左侧连接板(1211)和第一右侧连接板(1212),所述第一左侧连接板(1211)与所述第一右侧连接板(1212)在车辆的宽度方向间隔设置,所述第一左侧连接板(1211)和所述第一右侧连接板(1212)上分别设置有所述车身连接点(123);
第一横梁(1213),所述第一横梁(1213)设置于所述第一左侧连接板(1211)和所述第一右侧连接板(1212)之间且在远离地面的方向延伸;
第二横梁(1214),所述第二横梁(1214)设置于所述第一横梁(1213)的上边缘且朝向副车架本体(11)延伸;
所述第二连接部(122)包括:
第二左侧连接板(1215)和第二右侧连接板(1216),所述第二左侧连接板(1215)与所述第一左侧连接板(1211)面面贴合设置,所述第二右侧连接板(1216)与所述第一右侧连接板(1212)面面贴合设置;
第三横梁(1217),所述第三横梁(1217)设置于所述第二左侧连接板(1215)和所述第二右侧连接板(1216)之间且朝向靠近所述副车架本体(11)的方向延伸;
第四横梁(1218),所述第四横梁(1218)设置于所述第三横梁(1217)的前边缘且朝向远离地面的方向延伸,所述第四横梁(1218)与所述副车架本体(11)正对以构造为所述支撑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车辆的副车架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部的下表面不高于所述车辆的电池包的底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车辆的副车架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部(121)与所述第二连接部(122)之间的至少部分间隔开以形成缓冲腔。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车辆的副车架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横梁(1213)、所述第二横梁(1214)、所述第三横梁(1217)和所述第四横梁(1218)之间限定出所述缓冲腔。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车辆的副车架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左侧连接板(1215)和所述第二右侧连接板(1216)均位于所述第三横梁(1217)上侧。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车辆的副车架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横梁(1214)的后侧朝向地面凹陷以形成适于避让所述车辆的电池包的避让空间(125)。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车辆的副车架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副车架连接点构造为设置于所述第三横梁(1217)的两侧的悬置连接孔(124),所述悬置连接孔(124)与所述副车架本体(11)上的悬置结构正对。
8.一种车辆,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副车架总成。
说明书 :
用于车辆的副车架总成及车辆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等问题。
发明内容
身上,减少副车架本体移动的距离,避免副车架本体撞击到电池包,进一步对电池包进行保
护,提高电池包的安全性能。
的车身连接;其中,所述防护梁的朝向所述副车架本体的一侧形成有适于与所述副车架本
体正对的支撑部。
散到车身上,减少副车架本体移动的距离,避免副车架本体撞击到电池包,进一步对电池包
进行保护,提高电池包的安全性能。
接点;第二连接部,所述第二连接部在所述车辆的宽度方向延伸且在宽度方向上的两侧分
别设置有适于与所述车辆的车身固定的车身连接点和适于与所述副车架本体固定的副车
架连接点,所述第一连接部与所述第二连接部固定连接。
左侧连接板和所述第一右侧连接板上分别设置有所述车身连接点;第一横梁,所述第一横
梁设置于所述第一左侧连接板和所述第一右侧连接板之间且在远离地面的方向延伸;第二
横梁,所述第二横梁设置于所述第一横梁的上边缘且朝向副车架本体延伸;所述第二连接
部包括:第二左侧连接板和第二右侧连接板,所述第二左侧连接板与所述第一左侧连接板
面面贴合设置,所述第二右侧连接板与所述第一右侧连接板面面贴合设置;第三横梁,所述
第三横梁设置于所述第二左侧连接板和所述第二右侧连接板之间且朝向靠近所述副车架
本体的方向延伸;第四横梁,所述第四横梁设置于所述第三横梁的前边缘且朝向远离地面
的方向延伸,所述第四横梁与所述副车架本体正对以构造为所述支撑部。
车身上,减少副车架本体移动的距离,避免副车架本体撞击到电池包,进一步对电池包进行
保护,提高电池包的安全性能。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仅用于解释本发明,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
护梁12适于与车辆的车身连接。其中,防护梁12的朝向副车架本体11的一侧形成有适于与
副车架本体11正对的支撑部。
等问题。
部分与副车架本体11相连,防护梁12的另一部分与车身相连,因此当车辆发生正碰时,副车
架本体11向后移动,碰撞力从副车架本体11传递到防护梁12上,此时,防护梁12可以分散冲
击力到车身上,使副车架本体11的位移量大幅度减少,从而避免副车架本体11后移撞击到
车辆的电池包壳体或电池包前端的高压线上,有效地对车辆的电池包进行保护。
架的一侧接触,以适于吸收因碰撞产生的冲击力。
撞产生的冲击力分散到车身上,减少副车架本体11移动的距离,避免副车架本体11撞击到
电池包,进一步对电池包进行保护,提高电池包的安全性能。
壳体或电池包前端的高压线造成损坏,因此支撑部可以有效防止从车辆前方进入底盘下方
的障碍物直接撞击电池包壳体和电池包高压线,进一步保护电池包壳体和电池包高压线,
提升电池包前端刮底防护性能。
方向延伸,并且第一连接部121在宽度方向上的两侧分别设置有车身连接点123,车身连接
点123可以构造为多个。多个车身连接点123适于与车辆的车身固定。具体地,第一连接部
121可以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与车身固定,将车身连接点123构造为多个可以使第一连接部
121与车身之间连接更加牢固,从而提高第一连接部121的稳定性。
一连接部121上的车身连接点123一一对应设置,第一连接部121与第二连接部122可以通过
螺栓的方式固定连接,具体地,螺栓穿过第一连接部121上的车身连接点123和第二连接部
122上的车身连接点123,再通过将螺栓与螺母配合使第一连接部121和第二连接部122之间
夹紧并固定,进一步提高第一连接部121与第二连接部122之间连接的稳定性。
的作用,当车辆发成碰撞,冲击力传递到防护梁12上时,由于防护梁12中缓冲腔的存在,为
防护梁12的形变提供了空间,防护梁12通过向缓冲腔内溃缩以形变吸收因碰撞产生的冲击
力,进而减少副车架的位移距离,提高电池包的安全性能。
侧连接板1212在车辆的宽度方向间隔设置,并且第一左侧连接板1211和第一右侧连接板
1212上分别设置有车身连接点123以适于将第一连接部121与车身固定。第一横梁1213设置
在第一左侧连接板1211和第一右侧连接板1212之间,并且在远离地面的方向延伸,第二横
梁1214设置在第一横梁1213的上边缘,并且第二横梁1214朝向副车架本体11延伸。
板1216与第一右侧连接板1212面面贴合设置,从而便于将第一连接部121和第二连接部122
固定。第三横梁1217设置于第二左侧连接板1215和第二右侧连接板1216之间,并且第三横
梁1217朝向靠近副车架本体11的方向延伸。第四横梁1218设置在第三横梁1217的前边缘,
并且第四横梁1218朝向远离地面的方向延伸,第四横梁1218与副车架本体11正对以构造为
支撑部。
加工工艺。
1218可以吸收并分散碰撞产生的冲击力,有效地保护电池包。
边缘对应地的想下凸出与第三横梁1217后边缘所形成的“U”形槽对应,结合图5所示,第三
横梁1217的后沿呈“U”型,从而提高第一横梁1213与第三横梁1217之间的焊接面积,进一步
提高第一横梁1213与第三横梁1217之间的焊接强度,以及第一连接部121与第二连接部122
之间的连接稳定性。
间,以便于防护梁12的安装以及布置。
置连接孔124与悬置结构相对应,第二连接部122可以通过螺栓的方式与悬置结构固定以将
防护梁12与车身连接,从而有效提升副车架总成1的强度。
散到车身上,减少副车架本体11移动的距离,避免副车架本体11撞击到电池包,进一步对电
池包进行保护,提高电池包的安全性能。
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
触。在本发明的描述中,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上方”和“上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
特征正上方和斜上方,或仅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
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发明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上述术语的
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
点可以在任何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适的方式结合。
发明的范围由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