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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桃”遭山寨,你拿什么保护你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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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枣庄中院起诉,认为山东某食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饼干包装箱上使用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六个核桃”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并存在恶意情形,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枣庄中院经过多次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辩法析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山东某食品公司承认侵权事实,并同意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018年8月29日,枣庄中院做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山东某食品公司向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000元。

根据我国的商标法规定,有以下七种情况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由于上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合法有效商标,所以一旦发现有其他公司蹭自己的品牌,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品牌的商标权益。因此,建议企业经营者,在品牌创立之初就要尽早进行商标布局,一旦品牌红火,出现各种山寨的蹭名牌现象,就可以持有的合法商标为据,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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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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